近日,平房区法院统计了2015—2017年间受理的936件民间借贷案件,发现其中有70%左右的案件疑似涉及或涉及高利贷性质,并对此类案件的五个特点进行了分析:
一是高利贷借助民间借贷合法化,使得案件事实难以查明。通过对936件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大量的高利贷行为都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呈现,为确保收益,出借人通常将利息加入本金写进借款合同,再另行约定不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4倍的“红线”,使高利贷从形式上披上了合法外衣。法院在审理时,多数借款人虽然以对方是高利贷为由进行抗辩,但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原告提供的证据并未超过法定保护的利率限额,导致法院在证据采信上处于两难的境地。
二是涉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还款期限短,调解难度大。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一般是1-3年,但涉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往往以营利为目的,为尽快实现利益回收,借款期限要短于一般性质的民间借贷。在该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占全部案件的60%,半年以内的占40%,3个月以内的占20%。此外,因出借方掌握的相关证据明显比借款人更加有利,在诉讼中经常处于主动地位,所以在达不到谋取利益的目的时,一般不会接受调解。
三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的现象较多,且多需要提供担保。在涉高利贷性质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方往往是以现金形式交付,甚至在借款数额达几十万的借贷关系中也采取现金交付方式,这增加了法院对借款事实和借款金额认定的难度。此外,区别与一般性质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以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为主。
四是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不合法,且借款途径多样。此类案件中的借款人,除一小部分是因企业经营资金周转困难、重大疾病或其他紧急原因而临时借贷,其余大部分借款人是为了参加赌博而去借贷,而且其借款途径也比较多样,有的是通过银行违法发放高利贷获取;有的是从专门从事向赌徒发放高利贷的人处获取;还有一些是从变相从事典当经营和高利贷业务的房屋中介公司、贷款中介公司或者个人处获取。
五是案件缺席判决比例较高,且执行到位率相对较低。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大量当事人特别是借款方经常缺席诉讼,使案件的审理不得不采用公告送达,延长了审理周期。而且败诉的借款方往往因无力清偿高额债务,离家躲债,也造成案件执行难度加大,执行到位率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