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3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忠飞,男,汉族,1987年8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忠飞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忠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晚,被告人周忠飞持刀预谋抢劫,于当日21时许行至哈尔滨市平房区机装街6号附近时,遇到被害人刘某甲(女,39岁),周忠飞尾随被害人进入机装街6号楼1单元2楼和3楼的缓台处,持刀对其实施抢劫,被害人反抗,被告人用刀将被害人手指划伤,抢走被害人手包1个(价值人民币80元),内有现金人民币1,900元、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工作服2件(价值人民币140元)。综上,被告人周忠飞实施抢劫犯罪1起,犯罪数额人民币2,22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右手示指腱帽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周忠飞于案发现场附近被群众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周忠飞以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忠飞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忠飞因长期购买一种“曲马多”药物服用,在失业后没有经济来源无法购买该药物,便欲抢劫他人财物。2014年2月2日晚,周忠飞用袜子包裹一把水果刀藏在衣袖中从家里出来寻找目标。21时许,周忠飞行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机装街6号附近时,看见被害人刘某甲(女,39岁)独自一人,便尾随在被害人身后,并将套在水果刀上的袜子拿掉。周忠飞尾随被害人进入机装街6号楼1单元2楼和3楼的缓台处时,见周围没有人,便持刀对被害人实施抢劫,被害人反抗,周忠飞用刀将被害人手指划伤,造成被害人右手示指腱帽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将被害人的手包(价值人民币80元)抢走,内有现金1900元、联想牌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工作服2件(价值人民币140元)。周忠飞于案发现场附近被群众抓获,被害人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后,将周忠飞带回接受调查。综上,被告人周忠飞实施抢劫犯罪1起,犯罪数额人民币2220元。被抢的财物已全部追缴并已返还给被害人。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忠飞赔偿给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尖刀1把、袜子1只、口罩一只及照片:2014年12月2日,周忠飞实施抢劫犯罪时所使用的工具;
2、被告人周忠飞的户籍证明:周忠飞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4年12月2日21时15分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友协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称:哈尔滨市平房区百利二期喜来仓买有人被抢。民警到达现场将已被群众控制住的周忠飞抓获;
4、哈尔滨市平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经鉴定,送检的联想牌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100元;女士服装2件价值人民币140元;女士背包价值人民币80元;
5、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周忠飞抢劫被害人刘某甲的联想牌手机一部、现金1900元、工作服2件、手包1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已返还被害人;
6、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刘某甲右手示指腱帽裂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7、被害人刘某甲陈述:2014年12月2日21时10分许,其下班回家,走到其家单元2楼和3楼缓台时,一个男子(后经证实是周忠飞)带着口罩和帽子从楼下上来,拿出一把刀,让其将包给他,其没出声,他就将其手中的包拽了过去,其往回拽,他用刀子划了其手部两下,将包拽走,就跑了。其在后面追并且大喊,追到楼外时,有人听见其喊就帮忙追,在“喜来”仓买门口将人追到并有路人帮忙将该人按在地上,其就打电话报了警。其被抢的包里有1900元钱,一部联想牌手机;
8、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4年2月2日21时10分许,其路过平房区机装街公司家属6号楼道口时,听见有人喊抢劫,一个年轻男子(后经证实是周忠飞)从道口跑出来,
其就追了上去,帮忙抓人,后一个女子跑了过来,她的手受伤了,其让她报警,她打了报警电话。其在追该名男子时,看见他随手扔了一个兜子;
9、被告人周忠飞的供述:本人平时食用一种“曲马多”药物,由于最近没有工作,所以没有钱买,就想要抢点钱。2014年2月2日19时30分许,其从家里出来用袜子包着一把水果刀放在右手袖子中,在友协大街附近寻找目标。走到55中学时,看见有一个女的(后经证实是被害人刘某甲)是一个人,其就跟着她走了几条街,并将套在刀上的袜子拿掉。其见她进了一个单元,就跟着上到二、三楼的位置,见附近没有人,就从后面去抢她的包,她不撒手并且大喊,其就用刀划伤了她的手,将包拽了过来就跑了。其没跑多远就被路人给抓住了。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忠飞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忠飞持刀抢劫,且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忠飞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全部赃物已被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忠飞赔偿了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先期履行了财产刑,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忠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此款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立新
代理审判员  晏楠星
代理审判员  温靖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艳玲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