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卢龙县,高中文化,哈尔滨市平房区城管局清扫保洁大队司机,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成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械,在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23号门前清雪作业由东向西倒车时,将车后行人被害人王某甲(女,77岁)撞倒,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甲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缺失,小脑、脑干挫灭,全颅崩裂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刘某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局清扫保洁大队司机。2014年1月12日17时07分,刘某某驾驶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23号门前清雪作业,刘某某由东向西倒车后,左转弯准备卸雪时,将车后行人被害人王某甲(女,殁年77岁)撞倒,与刘某某对向作业的同事王某乙见刘某某车后地上躺着一人后按喇叭示意刘某某停车,刘某某下车后见有人躺在地上,已当场死亡。后刘某某单位的领导拨打电话报警,刘某某于案发现场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及其所在单位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被告人刘某某所在单位及刘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1.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刘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刘某某无前科;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1月26日16时20分许,刘某某驾驶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械,在平房区联盟大街23号门前清雪作业由东向西倒车时,将车后行人王某甲撞倒,造成王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刘某某被民警从现场口头传唤到平房大队接受调查;
3、刘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刘某某持有的驾驶证在有效期内;
4、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肇事车辆驾驶人刘某某在事故现场;
5、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刘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6、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送检的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含量;
7、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未悬挂号牌厦门牌轮式装载机械车制动系行车制动不合格,驻车制动不合格;转向系有效;前照灯、转向灯、位灯有效;制动灯、倒车灯不合格;左右后视镜不合格;刮水器有效;
8、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未悬挂号牌厦门牌轮式装载机械车尾部右侧撞刮痕明显;
9、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甲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脑组织缺失,小脑、脑干挫灭,全颅崩裂而死亡;
10、和解协议:被告人刘某某及所在单位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局清扫保洁大队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1.2万元。其中,哈尔滨市平房区城市管理局清扫保洁大队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1.2万元,被告人刘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1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本人系哈尔滨市平房区城管局保洁大队司机。2015年1月26日16时20分许,其和刘某某一同在平房区联盟大街23号门前清雪作业。刘某某由西向东作业,其是由东向西,二人相对作业。在刘某某倒车时,其看见刘某某车后有一个人倒地,距离他的车有五、六米远,其就按喇叭通知他,他将车停下,其就告诉他车后有人,刘某某也下车了,有个老太太躺在地上,已经死亡。这时从道路北侧过来一个老头,老头说是刘某某驾驶的铲车将老太太压过去了;
12、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本人是哈尔滨市平房区城管局保洁大队司机。2015年1月26日16时20分许,其驾驶单位的铲车在平房区联盟大街23号门前清雪作业,其左转弯准备卸雪时,和其配合的铲车司机王某乙按喇叭,并称其车后有人,其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个人躺在联盟大街道路南侧。由于其的车横在道上,导致双向车过不去,其就让配合的司机将车停在了道边上,后其同事给领导打了电话,领导报了警,其被带回了交警队。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及所在单位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且刘某某系初次犯罪,可判处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立新
代理审判员 晏楠星
代理审判员 温靖玉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艳玲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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