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71号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松,男,汉族,1982年3月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松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杨松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将他人所有的房产向被害人刘某甲(男,44岁)谎称是自己所有的房产,并通过将此房产卖给刘某甲的方式,而从刘某甲处骗得人民币80,000元,赃款被其挥霍。被告人杨松于2015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杨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松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松与关某某、王某某夫妻系朋友关系,且知道关某某名下有一套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村农民新居的房产。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天润祥洗浴中心,向被害人刘某甲、李某某等人谎称,其自己有一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村农民新居的房产打算出售,该房产在其爱人关某某名下,问是否有人愿意购买。刘某甲表示愿意购买,双方协商房价全款人民币80,000元。+2015年1月22日被告人杨松与被害人刘某甲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刘某甲将人民币80,000元交给杨松。赃款被杨松挥霍。被告人杨松于2015年3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杨松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无前科;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2月5日,刘某甲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称,2015年1月22日,杨松谎称其爱人关某某名下有一套房产,并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将该房产转让给其,后其发现该房产并非杨松所有,杨松同房主关某某也非夫妻关系。2015年3月2日,杨松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
3、编号为2-0305的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村农民新居(置换房屋)合同书复印件及购房三联单复印件:关某某于2013年9月27日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红旗农民新居建设指挥部签订集资房屋合同,以人民币256,659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红旗农民新居7栋4单元202号的房产;
4、哈尔滨市平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证:关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
5、房屋买卖协议及购房款收据:被告人杨松于2015年1月22日与被害人刘某甲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红旗农民新居7栋4单元202号的房产以人民币8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甲,且该钱款已给付杨松;
6、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15年1月21日16时许,其和朋友李某某、马某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天润祥洗浴中心打扑克,杨松过来找其朋友问有没有人想买他位于南岗区红旗乡的房子,其和杨松商量了一下,打算买他的房子。2015年1月22日14时许,其和杨松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村农新居物业办理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的时候,杨松说关某某是他妻子。随后其和杨松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将人民币80,000元交给杨松。2015年1月23日,物业总管程某某给其打电话告诉其所购房屋的房主关某某与杨松不是夫妻关系,房屋也不是杨松的;
7、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21日16时许,其和朋友刘某甲、马某某等人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天润祥洗浴中心打扑克,杨松走过来跟马某某说他有一套位于南岗区红旗乡的房子,问有没有人想买,其问他房子是谁的名,他说是他爱人关某某的名。刘某甲听到后打算买下该房,双方约定购房款人民币80,000元,由杨松负责过户。2015年1月22日14时许,其和刘某甲开车在平房区新疆大街接到杨松后,一起去了红旗农民新居物业。当时杨松没有拿出房主关某某的房证,会计说办不了过户手续,该小区开发商法人刘某乙让会计给办了的。回到平房区后,杨松和刘某甲在新疆大街218号复印社打印了卖房协议,刘某甲当场给了杨松现金80,000元;
8、证人包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22日14时许,杨松和刘某甲一起来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杨松说他没带房证等手续,其说办不了。这时刘某乙过来让其给他们办了,其就问杨松房主是谁,他说房主是他爱人关某某,其让他明天把手续带来,随后给他们出了一份新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没有将该合同给他们,之后他们就走了;
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5年1月22日中午,蒋喜年找到其说,杨松有套房子要卖,能不能少交点手续费,当时商量的价钱是5,000元。随后其就到了红旗农民新居物业。办过户手续的时候杨松说他没带房证,包某某不给办,其让杨松打了个欠条,这才办了新的房屋买卖合同,但并没有盖章,也没有交给杨松,之后他们就走了;
10、证人关某某的证言:2015年1月23日,红旗农民新居物业的一个女的(经证实为程某某)给其打电话,向其要卖房的过户费5,000元,说其房子被其爱人卖了。其赶紧去了红旗农民新居物业,物业负责人刘某乙的爱人(程某某)向其介绍了情况,其这才知道是杨松冒充其爱人卖了其房子,由于杨松当时没带手续,所以才没有更改房屋买卖合同。这个房子没有房产证,只有置换房屋合同书和三联单。杨松在卖房子之前没有告诉其,其不同意出售该房产;
11、被告人杨松的供述:2015年1月21日,其因着急用钱,就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天润祥洗浴中心,向马某某等人说其有一处位于红旗乡的房子想抵押,有没有人给抬钱。李某某问房主是谁,其就说房主是其爱人关某某。过一会李某某和其说房子的事情以80,000元谈妥了。2015年1月22日中午,李某某开车拉着其和刘某甲一起去红旗乡看了房子,并去小区的物业办理了过户手续,因为其当时没有房子的置换房屋合同书,刘某甲当时也没带身份证,所以会计出了新的合同书后并未将合同书给刘某甲。之后其和刘某甲、李某某一起回到了平房区,在新疆街的一处复印社打印了房屋买卖协议并签了字,收到钱后又在收条上签了字。其知道关某某和王某某是夫妻关系,当时在天润祥不想和刘某甲、李某某解释太多就随口说的关某某是其爱人。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松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松未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应酌情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9年2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松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8万元,依法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立新
代理审判员 温 靖 玉
代理审判员 晏 楠 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艳 玲
附相关法条如下: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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