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苑某某,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3月13日被行政拘留,2015年3月28日转为刑事拘留,2015年4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丛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苑某某酒后步行回家,在行至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平街碧水湾小区附近时,苑某某用手中的玻璃酒瓶将停在路边的被害人梁某某的比亚迪轿车前风挡玻璃砸碎、前机盖砸出凹陷,又将被害人马某某的吉利轿车前风挡玻璃砸碎、前机盖砸出凹陷,苑某某又行至碧水湾小区门口处,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口的金杯微型客车前风挡玻璃砸碎。经鉴定:上述三辆车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2,331元。被告人苑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平房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苑某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苑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苑某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东轻医院附近与人聚餐饮酒后,于当日12时许步行返回位于平房区碧水湾小区的家中。苑某某沿新平街行至碧水湾小区附近时见路边停放了几辆汽车,仅因苑某某感到碍眼便无故用手中的玻璃酒瓶将停在路边的被害人梁某某的比亚迪轿车前风挡玻璃砸碎、前机盖砸出凹陷,又将被害人马某某的吉利轿车前风挡玻璃砸碎、前机盖砸出凹陷,苑某某又行至碧水湾小区11号楼门口处,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小区门口的金杯微型客车前风挡玻璃砸碎,因用力过大苑某某手中的酒瓶也被砸碎,酒瓶碎片散落在汽车旁边,后苑某某返回家中。经鉴定:上述三辆车毁坏后的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2,331.00元。被告人苑某某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朱某某、梁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三名被害人对其行为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砸汽车照片:2015年3月13日苑某某砸毁的金杯汽车、比亚迪汽车及吉利帝豪汽车;
2、被告人苑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苑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案发时苑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负刑事责任。2015年1月因盗窃被行政处罚;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3月13日下午14时22分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新疆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平房区碧水湾小区车被砸。民警到达现场通过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居住在该小区11号楼2单元1102室的苑某某是砸车的人,公安机关在苑某某家中将其传唤到案;
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1月6日,苑某某因盗窃被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年3月13日苑某某因用酒瓶打砸停放在碧水湾小区附近街道的私人汽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5、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现场勘查笔录:经对碧水湾小区附近勘验,停放在碧水湾小区物业办公室对面的车牌号为黑AHH986吉利轿车前风挡玻璃被砸坏,有裂痕、车前机盖上有一凹形小坑;车牌号为黑AJG892的比亚迪轿车前风挡玻璃被砸坏,有裂痕,停在碧水湾小区门口车牌号为黑L08N02号金杯面包车前风挡玻璃被砸坏,有裂痕,面包车前轮旁边地上有绿色白酒瓶子的玻璃碎片;
6、哈尔滨市平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经鉴定,金杯牌汽车风挡玻璃案发时市场现值为300元;吉利帝豪汽车风挡玻璃及前机盖案发时市场现值为1440元;比亚迪G3汽车风挡玻璃及前机盖案发时市场现值为591元;共价值2331元;
7、调解协议:被告人苑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全部经济损失1800元,被害人朱某某全部经济损失300元,被害人梁某某全部经济损失800元。三名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8、光盘一张:苑某某持酒瓶打砸停放在道路旁边汽车的视频图像;
9、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3日12时30分,其将黑AJG892号比亚迪G3汽车停放在新平街碧水湾物业对面的街道上,下午15时许,其发现车前风挡玻璃上有石头或硬物被砸的痕迹,其车后面停着的一台古铜色轿车前风挡玻璃也被砸了;
10、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3日9时许,其将黑AHH986号吉利帝豪车停放在新平街上,下午16时30分许,其发现车前风挡玻璃有被硬物击打的痕迹,车风挡玻璃被砸碎了,机器盖子上有一个坑;
1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2015年3月13日12时17分许,其将黑L08N02号金杯汽车停放在碧水湾小区门口,下午14时许,其发现车前风挡玻璃上有被石头或硬物砸的蜘蛛网痕迹,前风挡玻璃上有酒瓶子碎玻璃碴子,在车停放位置的地上,发现了一个碎的玉泉白酒玻璃瓶子;
1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本人是平房区碧水湾小区的保安。2015年3月13日中午,一个小区居民到物业称停在楼下的车风挡玻璃被砸了,要调取录像,报警后,警察就过来了,在监控录像中有一个男子手里拿着酒瓶子,一路砸了好几台车,后该男子走到碧水湾小区11号门口时,其看清了他的长相,其认出他是小区居民苑某某;
13、被告人苑某某的供述:2015年3月13日上午,其在东轻医院附近喝酒后一个人回家,走到新平街下坡时,其到一家食杂店买了一瓶绿色瓶的白酒,其沿新平街往碧水湾走,新平街下坡路旁停了几辆车,其喝多了,就看几辆车不顺眼,就边走边用手里的白酒瓶子砸车的风挡玻璃,在新平街上连着砸了四辆车,走到碧水湾11号楼大门时,门口停了一辆面包车,其就用酒瓶子将面包车的风挡玻璃砸碎了,由于太用力,酒瓶子也碎了,其就回家睡觉了。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苑某某酒后无故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苑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苑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折抵刑期15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  温靖玉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艳玲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本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