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楠,男,满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大专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于2015年4月3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89年9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初中文化,农民工,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楠、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楠、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叶楠无证驾驶牌号为黑A232BP号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东安285楼前时,由于操作不当,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甲(男,51岁)撞倒,后叶楠驾车逃逸。随后,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黑LFN168号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当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平房区联盟大街事故现场时,由于疏于瞭望,致使车辆从已倒地的王某甲身体上碾压,并将王某甲在车下拖行50米左右后,李某某感到情况异常,将车停下,并将王某甲送至医院抢救。后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在医院向交警部门投案。经法医鉴定:王某甲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脑疝形成;闭合性胸腹外伤,多脏器破裂,胸腹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叶楠、李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案发后,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和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叶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被告人叶楠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叶楠无证驾驶牌号为黑A232BP号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联盟大街上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东安285楼前时,由于下雨视线不好,叶楠观察瞭望不够,而将
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某甲(男,殁年51岁)撞倒,后叶楠靠道边将车停下,并下车查看,叶楠见被害人王某甲躺在地上,身边散落了一些物品,但叶楠并未上前查看被害人情况,也未采取相应措施。此时,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牌号为黑LFN168号的奇瑞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平房区联盟大街事故现场时,由于疏于瞭望,致使车辆从已倒地的王某甲身体上碾压,并将王某甲在车下拖行50米左右后,李某某感到情况异常,将车停下,李某某下车查看后拨打了报警电话,在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随救护车将王某甲送至医院抢救。叶楠在救护车离开事故现场后,也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在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2015年4月3日12时许,叶楠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人叶楠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叶楠、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叶楠、李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案发时二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4月2日21时许,叶楠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黑A232BP号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在平房区联盟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到东安285楼前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撞倒后,没有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报警,在现场路边观望,这时李某某驾驶黑LFN168号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在联盟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现场,又将倒地的行人撞上。李某某报警后120救护车到现场将伤者送医院后,叶楠驾车逃逸,行人经二四二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从二四二医院带回接受调查。2015年4月3日12时许,叶楠被公安机关在其家中抓获;
3、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出具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未查询到×××证件持有人(叶楠)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信息;
4、哈尔滨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平房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平房区联盟街由南向北方向快车道上,肇事车辆黑LFN168号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在事故现场;
5、哈尔滨市公安交警支队平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叶楠、李某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
6、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酒精含量;
7、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黑A232BP号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制动系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转向系有效;前照灯、位灯、转向灯、制动灯有效;刮水器有效。送检的黑LFN168号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制动系行车制动合格,驻车制动有效;转向系有效;前照灯、位灯、转向灯、制动灯有效;刮水器有效;
8、哈尔滨市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的黑A232BP号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前端与软体(着装人体)撞擦痕明显;送检的黑LFN168号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前端左部及车体底部与软体(着装人体)撞擦痕明显;
9、驾友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法医尸体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甲损伤符合生前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形成。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脑疝形成;闭合性胸腹外伤,多脏器破裂,胸腹积血,外伤性大失血而死亡。王某甲损伤符合车辆撞击、摔跌及车辆推进、挤压形成。两车所致损伤共同联合作用导致其死亡;
10、扣押物品清单:叶楠肇事时驾驶的黑A232BP号的长安牌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李某某肇事时黑LFN168号的奇瑞牌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11、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4月2日21时,叶楠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肇事后逃逸,被行政拘留合并执行20日;
12、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民事部分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被告人叶楠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43万元,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表示谅解;
1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2015年4月2日,其和同事徐洋等人在联盟大街的饭店吃饭,徐洋给其朋友李某某打电话让他来接大家,李某某驾驶他的奇瑞轿车在联盟大街由南向北行驶时,其看见路中间有纸壳子,李某某开车压了过去,其感觉车撞到东西了,李某某将车停在道路右侧路边,下车查看,其下车看见车下躺着一个男子,李某某打了120,后李某某陪着伤者去了242医院;
1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2015年4月2日21时许,其在家中凉台抽烟,听见一声闷响,其抬头看见一个人躺在马路中间,身边散落了一些纸壳子,肇事车辆已经逃了,其就让孙子打110,120,这时联盟大街由南向北开过来一台轿车,将倒地的人又撞了,并将伤者拖行了五、六十米后,靠路边停下了;
1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2015年4月2日,其在饭店吃饭出来准备打车时,看见在联盟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过来一台白色长安轿车,牌号为黑A232BP,该车撞上了一名行人,行人倒地后,该车开出几米在右侧停了下来,车上下来一个人(后经证实是叶楠)打着伞,在事故现场转了一圈,没有到伤者跟前去,其就拨打了120,其刚通完电话,就听见“咣”的一声,其同志说又有车撞上了,其就来到第二台车撞人的跟前,车上下来四个人,其中三个人离开了,就剩下司机(后经证实是李某某),过了一会120来了,其就帮忙将人从车下救出,这时其看见第一台撞人车的司机(叶楠)没走,打着伞在后面,后他就上了自己的车;
16、被告人叶楠的供述:2015年4月2日21时许,其驾驶黑A232BP号的长安牌小型轿车在联盟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到东安285楼前时,由于正在下雨,视线不好,其观察瞭望不够,所以没有发现有行人,从而将一名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撞倒,其靠边停车后,打着伞下车查看,发现一名男子倒在道路中间,身侧散落一些东西,其没有到伤者跟前查看,过了5分钟,由南向北又驶来一辆黑色轿车,将其撞倒在地的男子又撞了,并拖行了30多米后停了下来,过了一会120来了,黑色轿车司机陪同伤者坐120去了医院,其在现场犹豫了2分钟后开车逃离了现场。由于其没有驾驶证,车辆的交强险也过期了,所以其没有报警,驾车离开了现场;
17、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015年4月2日晚,当时正在下雨,视线不好,其驾驶黑LFN168号的奇瑞牌小型轿车在联盟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到文革村附近时,发现地面散落一些纸壳子,其来不及躲闪,从纸壳上压过去,其听见车的前保险杠有撞击声,其以为纸壳子中有石头,犹豫了一下,其将车开出四、五十米后靠边将车停了下来,查看时发现有一个人躺在车下面,才知道撞人了,就拨打了120,后其坐120车将伤者送到242医院救治。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均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楠系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楠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肇事后,一直陪同伤者前往医院,并在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楠、李某某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均系初次犯罪,可以判处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
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立新
代理审判员  温靖玉
代理审判员  晏楠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艳玲
附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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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