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荣秀,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哈尔滨东安汽车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6月14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转为刑事拘留,2015年7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平检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荣秀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荣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王荣秀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街341楼楼下,与其邻居被害人甄某某(男,70岁)因是否允许物业施工人员在该楼下挖排水沟一事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在厮打中,甄某某用铁锹击打王荣秀头部一下,王荣秀用拳击打甄某某右眼及鼻部数下,致甄某某右眼盲,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5年6月13日,被告人王荣秀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王荣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一处,轻伤一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荣秀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荣秀与被害人甄某某系邻居,二人同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兴建街341楼。2015年6月13日17时许,该楼所属物业人员在该楼下挖排水沟,一楼住户甄某某(男,70岁)认为排水沟经过其家窗户,易导致其家窗下积水,遂对施工进行阻挠。同住该楼的王荣秀上前交涉,二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厮打在一起。甄某某先用铁锹击打王荣秀头部一下,王荣秀用拳击打甄某某右眼及鼻部数下,致甄某某右眼盲,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荣秀于案发当日在事发现场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在本案审理期间,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人王荣秀赔偿被害人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荣秀的户籍证明:被告人王荣秀案发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5年6月13日18时许,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联盟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建安街341楼楼头有人打架,民警赶往现场将打人者王荣秀传唤至公安机关;
3、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甄某某右眼盲,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甄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4、和解协议:被告人王荣秀赔偿被害人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5、被害人甄某某的陈述:本人住在平房区建安街341楼,王荣秀是其邻居。2015年6月13日17时许,小区物业工人在341楼楼头处挖排水沟砌墙,王荣秀让工人把排水沟挖到其家窗头,其不让,二人就互相骂了起来,王荣秀先用拳头打其胸部两拳,其拿干活用的铁锹打了他的肩膀,这时王荣秀就急了,上来就把其打倒,其就和他厮打,王荣秀骑在其身上用拳头打其头部,打了很久,后来被人拉开了;
6、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本人与甄某某一起生活,“三屯”(经证实为王荣秀)是其邻居。2015年6月13日17时许,甄某某怕自家窗前存水,就用铁锹往一条经过其家窗下的排水沟填沙子,这条排水沟是物业修的。这时王荣秀过来说排水沟必须从其家这走,甄某某和王荣秀因为这事发生争执,相互骂并打了起来,甄某某先用铁锹打了王荣秀胳膊,王荣秀把甄某某打倒后,骑在甄某某身上长时间用拳头打甄某某面部,后来有人把他们拉开了。甄某某鼻子被打歪了,右侧眼睛也被打得通红并充血;
7、证人夏某某的证言:本人和甄某某、王荣秀都是邻居。2015年6月13日17时许,其在平房区建安街341楼1单元东侧看着物业的工人修排水沟,甄某某不让排水沟在他家那修,王荣秀说排水沟必须从甄某某家走,二人就骂了起来,进而互相撕扯,甄某某用铁锹打了王荣秀一下,二人就厮打在一起。一开始其离得远看不太清楚,等离近了他俩好像都没劲了,僵持在一起,其上去一把就把甄某某拉起来了,王荣秀也走了。甄某某与王荣秀发生冲突前面部及眼部没有受伤;
8、证人王某某的证言:2015年6月13日17时许,其和工友在平房区建安街341楼楼后修排水沟,这时341楼东侧1楼的住户(甄某某)过来不让在这修排水沟,还向排水沟里填沙子,其和工友没办法就先去别的地方修了。过了一会儿一个50多岁的男的(经证实为王荣秀)问为什么不修排水沟了,其就告诉他住在1楼的那个住户(甄某某)不让修,说完其就去干活了。不一会,其看到在341楼东侧楼头,那个50多岁的男的和不让修排水沟的住户在地上撕打着,互相用拳头打对方,后来他俩被周围看热闹的人拉开了。刚开始1楼住户和其说话的时候眼部没有外伤;
9、被告人王荣秀的供述:2015年6月13日17时许,其在楼下遛狗,看到甄某某妨碍物业的人修排水沟,其就过去跟甄某某交涉,质问他说全楼住户排水的问题,你怎么不让施工。甄某某就骂其,骂的挺难听,其就用手扒拉甄某某肩膀一下,可能劲有点大,把他衣服弄坏了,甄某某就急了,拿起一把铁锹就朝其头部打了一下,把其打倒了,随后二人就厮打在一起了。甄某某的伤可能是其造成的,其当时昏迷了,记不太清楚了。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一处、轻伤一处,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王荣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王荣秀系初次犯罪,且在本案起因上被害人亦有过错,可判处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荣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立新
代理审判员 温靖玉
代理审判员 晏楠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艳玲
附相关法条如下: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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