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哈尔滨某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2017)黑0108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哈尔滨某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某劳务费29,7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哈尔滨某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张某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四次查询该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机动车、工商信息等财产内容,该劳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多次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督促其履行法律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将哈尔滨某劳务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哈尔滨某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某表示会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因公司目前无能力支付执行款,希望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进行和解。因申请执行人张某目前在外地打工,待其返回哈尔滨市后,将进一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针对本案,为了保护申请人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我院将继续做好全方位的财产查询工作,积极查找财产线索,进一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