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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打击拒执犯罪 保障权益及时兑现

  发布时间:2024-12-26 11:21:54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梁某与被执行人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郝某偿还梁某借款本金12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郝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梁某申请执行。执行中,平房区法院冻结了郝某名下微信财付通账户,郝某先后两次与梁某和解,但都未按约定履行。2022年8月3日,平房区法院拘传郝某到庭,郝某当庭履行30000元,并承诺于2022年12月31日前付清余款,此后郝某仍未履行。2023年2月16日,平房区法院拘传郝某时发现郝某自2022年1月起借用案外人的微信二维码收款,并借用案外人的银行账户提现。郝某多次违反执行和解协议,经营个体摊位借用他人账户收款,隐匿其经营收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致使本案未能执行。

2023年2月16日,平房区法院决定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3月3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2023年11月2日,郝某亲属代其履行188000元,本案执行完毕。2024年8月29日,平房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郝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郝某借用他人账户从事个体经营,隐匿、转移经营收入,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同时,多次利用执行和解拖延履行,系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平房区法院将被执行人郝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进行了有力打击,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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